“1+4”系列科技政策: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2016-08-30 00:19:15 荔乡网 > 增城大件事 >
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根据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 字 〔⒛15)4号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 〔2014〕 61号)等有关规定,优化本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 旨在大力发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营 造 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加快推进本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属于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按照 《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用于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引导、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服务补贴、服务能力提升等,促进区内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增城区域内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众创空间是指增城区域内由独立机构运营,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总称。
第四条 已按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硬件和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建设,并达到认定条件的园区可申请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的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经营方须是 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 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具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 具各下列条件:
(一 )孵化器运营时间 1年 以上;
(二 )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在孵企业建立了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 人数的 30%(含 )以 上,且 50%以 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四 )可 自主支配的孵化器面积不少于 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 (含公共服务场地 )不 低于 6O0/o,应 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五 )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15家 ;
(六 )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 目)占 孵化企业(项目)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七 )具各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技术、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等服务。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应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各开放与低成本特点,面 向创客提供相对较低成本的成长环境,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及孵化场所,场地面积 (商 业经营性场所除外 )一般在 500平方米至 ⒛00平 方米之间,能 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 )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大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 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者协同进步。
(三 )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 新与创业结合,线 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业创新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
(四 )为 300人次以上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累 计孵化创客项目5个 以上。
(五 )设有面向创业项目 (企业)的创投基金,或建有投融资平台,已 有 1个 以上的投资案例。
第八条 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由区科工信局组织申报,申 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建设一批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针对我区产业资源特点,采取市、区、镇联动方式,打造 10个左右比较有影响力的示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条 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等科研用地,列 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操作按照上级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在“三旧”改造和“退二进三”过程中建设孵化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产 权人可按“退二进三”有关政策自行改造建设孵化器。
第十二条 盘活存量物业和低效闲置用地,用 于推进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区域内利用率低的写字楼、旧厂房、闲置厂房、低效闲置用地、民营企业自有物业和土地、村集体经济自留地和自有物业可进行功能转换、盘活用于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 对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给予最高 10%的贷款贴息 (以 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贷款贴`息 的计算基数 ),每年最高 100万 元,最多贴息 2年 。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大力引进项目,支持各类企业孵化器采取各种方式引进项目进驻,对建立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引进新兴战略产业企业的科技园区给予大力扶持。
第十五条 推动各类孵化器建立健全孵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孵化器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招聘等基础服务,投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等增值服务,政策、财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等专项服务,以及市场策划、市场信息、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等市场服务。鼓励各类孵化器帮助在孵企业推进研发成果转化,组 织在孵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交流活动,推动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完善各类孵化器金融支撑服务功能。支持各类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种子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完善“孵化+投 资”功能,为 孵化器内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开放共享本区创业孵化平台资源。各类孵化器可共享投融资服务、人才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导师等本区创业孵化平台资源。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 元、25万 元、15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且得到上级资金支持的,按照 100%的 比例给予补贴,每年每家的补贴额度不超过 15万 元。
第二十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中购买方式为在孵企业和创客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并得到上级补贴的,按 照 100%的 比例给予补贴,每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50万 元。
第二十一条 经区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 25元 (包 含广州市补助金额 ),企 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 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 ⒛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 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25元 ,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3万 元,连续补贴 2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服务团队建设、创业配套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孵化企业 (团 队)服务、引进和毕业企业情况等方面的管理运营情况的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每年每家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补贴标准为:第一档 100万元,资 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总 数的 30%;第二档 70万 元,资 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J总数的 30%;第 三档 50万 元,资 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总数的 40%。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可借助“增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品牌开展项目引进和对外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科工信局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一 )区科工信局按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要求和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二 )区 内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季度报送一次动态数据表(包括自身发展情况及在孵企业情况等 )至 区科工信局,以 备考核;
(三 )区 内孵化器、众创空间需及时报送国家、省、市和区要求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或市级孵化器且工商、国地税登记在本区的自动纳入增城区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 自变更之日起 ⒛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工信局,并 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孵化企业 (项 目)是针对苗圃、孵化和加速阶段的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J总 称,分别为:
(一 )创 业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且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二 )在孵企业是指具各以下条件的企业:
    1. 企 业注册地、国地税登记须在区孵化器场地内;
    2. 成 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66个月 (中 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 84个月);
    3. 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 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 识产权界定清晰,无 纠纷。
第三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各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 )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年技工贸J总 收入 500万 元以上;
(二 )形 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 自主知识产权;
(三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
(四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 )累 计获得 ⒛O0万 元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
第三十一条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管理人员,与 孵化器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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